被欠錢不還就像是心裡有一根針,一直惦記著,卻不知道該怎麼開始討回來,或拿到執行名義卻發現對方沒財產......讓金貝殼用這篇文章簡單告訴你,該怎麼從頭開始要回借出去的錢,同時加碼告訴你,為什麼過年後是查財產的好時機!
被欠錢不還?當初有寫借據嗎?
如果當初有寫借據,那就是證明你與對方有成立借貸契約的最有利證據。如果沒有寫借據,只是在Line或FB上面提到借款、還款,或是有「匯款紀錄」,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您確實有拿錢給對方,而且這筆錢確實是借給對方的,就可以證明說你與對方真的有借貸關係!
接下來要怎麼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還是提起訴訟?
接下來,依據不同的狀況,你會有一些不同的路線可以選擇!
一、本票裁定
若在借錢的時候,對方有簽本票,而且這個本票是「有效的」,就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怎樣才是有效的呢?
1.發票人有簽上自己的姓名
2.「本票」兩字不可以塗掉
3.有寫上金額,並用國字大寫填寫,且絕對不能塗改!
4.無條件擔任兌付不可以塗改或刪除!
5.最下面的日期絕對要填寫,這個就是所謂的「發票日」
二、支付命令
如果在借錢的時候,有借據或是有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你與對方有借貸關係,或是本票是無效票的情形,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延伸閱讀:支付命令是什麼?支付命令聲請狀怎麼寫?
三、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沒辦法靠支付命令拿回欠款,接下來就要靠訴訟程序來解決了,你該準備寫訴狀來起訴對方。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會先走「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開始訴訟。
法院內的調解概念上類似於和解,是由法官或調解委員擔任中立的第三人,勸導雙方擬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解決紛爭。如果調解不成立,會直接轉成訴訟程序,不用再寫一次起訴狀。
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呢?調查財產!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像是「支付命令既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既確定證明書」或是調解筆錄、判決等,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書。
在拿到執行名義之後,下一步便是去調查債務人有多少財產,調查財產的3大招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金貝殼律師不藏私,教你3大查財產秘訣
而在其中,為什麼財產清單會適合在過年後查詢呢?如果對方剛好在過年期間受贈與房屋、土地、車子等等,或是剛好繼承到財產,可以利用過年後這段時間到國稅局查詢!
查財產清單應該要帶什麼文件呢?
在調查債務人財產清單時,應該要攜帶這些證明文件:
- 債權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 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 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詳如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所載〉。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 授權書或委任書。
如果覺得以上討錢的法律方法有些難懂,或是覺得有些麻煩,都可以利用免費的線上Line跟我們諮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