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怎麼聲請?5分鐘懂討債流程與費用!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3-05-31 更新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債款的法律途徑。但強制執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強制執行流程怎麼走?強制執行費用要多少?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強制執行如何查詢?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也歡迎點選支付命令瞭解更多債務催討的資訊喔!
一、強制執行法下的強制執行
「律師,請問什麼是債務強制執行?如果別人欠錢強制執行可以幫我什麼嗎?」
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調解文書、法院裁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等)之後,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款,債權人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償還債款。
因此不論讀者搜尋的是「銀行欠款 強制執行」、「繼承債務 強制執行」或是「本票 強制執行」,意義都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後面我們會解釋什麼是執行名義),尋求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
執行流程(債權人收到執行命令後)通常為查封、扣押、以及拍賣,但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資產而無法行拍賣程序,可以走扣薪程序或另行聲請債權憑證。
「律師,那我可以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不是撫養費強制執行!)嗎?」
如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必須要給付扶養費。原告就可以持勝訴判決書(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
「律師,想請問支付命令與強制 執行差別是什麼?」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因此強制執行與支付命令屬於不同的程序,是先有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喔!
「律師,那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效有多長呢?」
自從104年支付命令修法後便不具備既判力,因此也不具備確定判決所帶來的延長時效功能。
我們以支票欠錢不還強制執行為例,票據法第22條明定支票時效為1年。在支付命令修法前(仍具備既判力),民法第137條規定: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所以當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會重行起算成5年(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讓債權人有較充裕的時間來聲請強制執行。
但修法後由於支付命令不再具備既判力,所以支票持票人在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重行起算後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期限也是1年(不會延長成5年)。
二、強制執行流程看這邊!
「律師,那我該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呢?」
強制執行程序簡單來說要經過2個步驟:取得執行名義以及聲請強制執行。
(一) 取得執行名義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因此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取得狀況是取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