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碰到欠錢不還的經驗,是當初借錢給對方時,借款人承諾還錢的時候可以給30%的利息,所以借款人出借了30萬給他投資。原本前幾期有拿到還款,但後來債務人就跑掉(失聯)或沒錢,當債權人要追討時才知道,要求30%的利息可能會有重利罪的嫌疑?那該怎樣才能合法把錢要回來呢?
高利息不一定會成立重利罪!
其實要成立刑法第344條(註一)的重利罪有兩個要件,且兩者缺一不可:
- 首先要借用人(債務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
- 再加上債權人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怎樣算是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在法院實際案例中,會審酌借款人
- 是不是有權衡過後認為向債權人借款,就算利息較高,但對其資金運用、財務規劃較為划算,才願意支付高額利息借款。
- 還是在無法慎重考慮或沒有社會借貸經驗的狀況下,才草率做出決定

利息要約定多少才算「顯不相當」?
年息高於民法規定的20%上限並不是必然會成立重利罪,法院實務在判斷上會參酌「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綜合考量」。
例如目前銀行放款利率與一般民間借貸的月息大約是2%至3%(換算年息24%至36%),以目前的經濟狀況來看,這樣的利息並非顯不相當,因此即使超過民法規定的20%,仍不成立重利罪(註三)。
但是,前面有提到,要成立重利罪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所以就算約定利率有超過民法限制(註二)、或是達到了顯不相當的程度,但是在借款當時,「並沒有趁債務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況」,那就算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也不會成立重利罪(註四)。
利息定太高,我還可以要回欠款嗎?
依照重利罪的規定,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才會被處罰,因此要事實上已經得利才算,如果只是「約定」重利而債務人還沒有支付,還不會成立重利罪(註五)。
所以,如果您的債權當初約定的利息超過年息20%,那麼在追討的時候要特別留意,實際上約定的利息有沒有顯不相當?債務人有沒有可能主張當時有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形而反過來提告重利罪?
撇除掉這些疑慮後,就可以開始整理對方欠錢不還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是一般民事訴訟,來合法追回欠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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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註二: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註三: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四: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