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怎麼聲請?3分鐘搞懂討債流程與費用!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5-09-30 更新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債款的法律途徑,但強制執行法有哪些規定?強制執行有哪些流程?強制執行要多少錢?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怎麼辦?怎麼查詢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讓律師用強制執行流程圖一次告訴你!
一、強制執行法中 規範的強制執行
(一)什麼是債務強制執行?如果別人欠錢強制執行可以幫我什麼嗎?
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調解文書、法院裁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等)之後,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款,債權人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償還債款。
因此不論讀者搜尋的是「銀行欠款 強制執行」、「繼承債務 強制執行」或是「本票 強制執行」,意義都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後面我們會解釋什麼是執行名義),尋求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
執行流程(債權人收到執行命令後)通常為查封、扣押、以及拍賣,但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資產而無法行拍賣程序,可以走扣薪程序或另行聲請債權憑證。
(二)可以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不是撫養費強制執行唷)嗎?
如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必須要給付扶養費,原告就可以持勝訴判決書(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
(三)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差別是什麼?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因此強制執行與支付命令屬於不同的程序,是先有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喔!
(四)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效有多長呢?
自從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便不具備既判力,因此也不具備確定判決所帶來的延長時效功能。
我們以支票欠錢不還強制執行為例,票據法第22條明定支票時效為1年。在支付命令修法前(仍具備既判力),民法第137條規定: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所以當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會重行起算成5年(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讓債權人有較充裕的時間來聲請強制執行。
但修法後由於支付命令不再具備既判力,所以支票持票人在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重行起算後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期限也是1年(不會延長成5年)。
二、強制執行流程看這邊!
「律師,請問要如何才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呢?」
強制執行程序簡單來說要經過2個步驟:取得執行名義以及聲請強制執行。
(一)取得執行名義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因此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取得狀況是取得「勝訴判決」,並等到判決結果「確定」後,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但事實上除了「確定判決」外,還有一些法律文件(像前面提到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也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