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怎麼聲請?3分鐘搞懂討債流程與費用!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4-11-20 更新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債款的法律途徑。但強制執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強制執行有哪些流程?強制執行要多少錢?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怎麼辦?怎麼查詢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就讓律師用強制執行流程圖一次告訴你!
一、強制執行法中規範的強制執行
「律師,請問什麼是債務強制執行?如果別人欠錢強制執行可以幫我什麼嗎?」
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調解文書、法院裁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等)之後,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款,債權人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償還債款。
因此不論讀者搜尋的是「銀行欠款 強制執行」、「繼承債務 強制執行」或是「本票 強制執行」,意義都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後面我們會解釋什麼是執行名義),尋求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
執行流程(債權人收到執行命令後)通常為查封、扣押、以及拍賣,但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資產而無法行拍賣程序,可以走扣薪程序或另行聲請債權憑證。
「律師,那我可以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不是撫養費強制執行唷!)嗎?」
如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必須要給付扶養費。原告就可以持勝訴判決書(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
「律師,想請問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差別是什麼?」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因此強制執行與支付命令屬於不同的程序,是先有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喔!
「律師,那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效有多長呢?」
自從2015年支付命令修法後便不具備既判力,因此也不具備確定判決所帶來的延長時效功能。
我們以支票欠錢不還強制執行為例,票據法第22條明定支票時效為1年。在支付命令修法前(仍具備既判力),民法第137條規定: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所以當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會重行起算成5年(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讓債權人有較充裕的時間來聲請強制執行。
但修法後由於支付命令不再具備既判力,所以支票持票人在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原本的1年時效,重行起算後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期限也是1年(不會延長成5年)。
二、強制執行流程看這邊!
「律師,那我該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呢?」
強制執行程序簡單來說要經過2個步驟:取得執行名義以及聲請強制執行。
(一)取得執行名義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因此執行名義 最常見的取得狀況是取得「勝訴判決」,並等到判決結果「確定」後,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但事實上除了「確定判決」外,還有一些法律文件(像前面提到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也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
要先提醒各位讀者,真的是如何聲請,而不是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再來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2個主動要注意:
- 主動聲請
不管是拿著確定判決、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主動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主動查報財產
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可以協助向債務人追償債款。
「律師,我要怎麼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財產呢?」
債權人可以請法官協助調閱債務人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可以看到債務人有哪些財產。
另外如果想要查詢稅務資料,應準備的文件如下:
- 身分證
-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 本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律師,那想請問機車算財產嗎?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機車嗎?」
首先機車算財產(動產)沒有疑問。再來動產必須先進行點交強制執行查封程序,如果無法完成點交,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就會因為無法執行而終結。
因此聲請強制執行要找車的話,債權人必須自行確定車輛位置並向法院陳報,這也是為什麼大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都是聲請不動產的關係(因為房屋找到就找到了,跑不掉。)
「律師,那想請問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聲請才對!)呢?」
如果是不動產要經過法拍程序,動產(如前面提到的機車)還要花時間找到它的位置。因此聲請強制執行時間會因為強制執行標的不同而有不同。
「律師,如果聲請強制執行無財產該怎麼辦呢?」
如果強制執行沒財產,也就是債務人真的沒錢,債權人只能另行聲請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保障債權人仍然享有「要錢的權利」,如果日後查到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最後我們也做了簡易強制執行流程圖給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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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執行費用多少錢?
「律師,想請問有強制執行費用查詢嗎?」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 債權不滿5,000元,免繳費
- 債權超過5,000元,繳債權的千分之8
- 非財產案件,繳3,000元
「律師,請問強制執行費用由誰負擔呢?」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但要特別注意執行法院可以命債權人代為預先繳納強制執行費用。
因此訴訟費用與強制執行費用在原告(債權人)勝訴的情況,基本上都是由被告(債務人)負擔喔!
四、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
「律師,想請問有沒有強制執行聲請狀範本可以參考呢?」
有些讀者會搜尋「扶養費 強制執行 範例」,如果想要自行聲請但不知道該怎麼寫才正確,司法院官網的書狀範例下載有提供各類強制執行狀範本可以參考。
但筆者認為強制執行涉及相當多法律專業上的考慮,因此如果讀者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撰寫的情況下,不妨點選最下方的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會根據讀者的需求,提供關於強制執行方面最專業的建議喔!
五、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怎麼辦?如何查詢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
「律師,想請問如何查詢有無被強制執行?」
目前網路上沒有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但法院如果要進行強執行前,會寄發通知信函給債務人,或是本人攜帶證件,親自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案件查詢。
「律師,如果收到強制執行怎麼辦?我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還錢嗎?」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58條的規定,只要債務人於法拍程序拍定前提出現款,即可聲請撤銷查封。
「律師,那債務人可以對強制執行提異議嗎?」
債務人異議訴訟是指債務人為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所提起的訴訟。對此強制執行法設有下列規定: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依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主張他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訴訟。
同時為避免債務人勝訴後,遭查封的房屋已被拍賣(無法取回)的結果,債務人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律師,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強制扣薪異議?」
所謂強制扣薪,可以分為扣薪水與扣存款。前者是銀行可以透過法院公權力介入(即強制執行程序),直接向債務人上班的公司收取債務人薪水。後者是向債務人有存款的銀行或郵局收取存款。
但法院扣押的薪水與存款不是完全沒有上限的,仍然必須要留每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給債務人。
然而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法院只會計算「債務人本人」的生活必要費用,如果債務人需扶養親屬的費用,則是債務人要自己向陳報法院的。
所以收到扣薪的執行命令時,若有扶養親屬,務必要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可以點選最下方的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會根據讀者的狀況給予最適合的意見與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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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