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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心律師提供「免費討債工具範本包」 一鍵搞定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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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更新

佛心律師提供「免費討債工具範本包」 一鍵搞定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金貝殼

金貝殼律師幫你整理出「合法討債最常用的4種手法」,簡單明瞭告訴你「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怎麼用,文末也有免費範本提供免費索取,幫你快速奪回血汗錢!

目錄

「被欠錢不還」是每位債權人的噩夢,但討不回錢能採取什麼法律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金貝殼律師幫你整理出「合法討債最常用的4種手法」,用簡單明瞭的方式告訴你「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是什麼,以及該如何使用!文末也貼心提供專業範本給大家免費索取,幫你快速奪回血汗錢!

一、開告前,先蒐集對方欠錢不還的證據

不管你要採取哪種法律行動,都必須要讓「證據」說話!

同理對方欠錢不還,首要任務就是蒐集欠錢的事實與證據,證明「你與對方之間有成立借貸契約」的事實,來作為法律行動的前置作業。

有哪些契約可以當成證據呢?

  1. 如果雙方有白紙黑字簽訂「借貸契約」,也就是俗稱的「借據」,那就可以當最直接的證據,讓對方無從辯解。
  2. 如果當初沒有簽書面契約也不要擔心,依照民法第474條,只要雙方口頭上有達成合意,也算成立借貸契約,只是口頭約定要提出「證明」比較麻煩,建議可以把有借錢協議的「對話紀錄」(例如Line、臉書訊息,有提及借款或還款的對話內容)、「匯款紀錄」或其他可用來證明有借錢給對方的證據都要一併蒐集起來。

(一) 蒐證還可以嘗試1招: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存證信函是限定國內的掛號信函,可寄到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國外就無法),寄發存證信函時會多保存1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在郵局內,作為寄送及內容的證明,以防止收件人謊稱未收到信函,假裝不知情等狀況。

存證信函的功能包含:「告知」與「證據保存」

  • 「告知」:包括催告、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確認遵守時效等等,用來向債務人通知以及表達自己的立場,向債務人下最後通牒。
  • 「證據保存」:曾經的「意思表示」,譬如終止租約、約定還款期限等,這些最怕沒有證據,有存證信函的話可以作為有過意思表示的證明。

在欠錢不還的案例中,最常遇到的狀況是一開始借錢沒有留下還款期限約定的證據,這時候就需要存證信函去催告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有回應「我們不是約定好要分幾期或是幾月幾號才要還款嗎?」就可以進一步當作借款證據,同時也可以清楚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收件人何時收受」,對催討而言是很好的存證方式。

但是,如果對方沒有加以回應,單單只有存證信函還不夠證明對方有欠錢的事實,那這時就要回歸前一段所說的,盡可能蒐集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對方欠錢不還,你可以上法院使用這2招!

(一) 聲請支付命令

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萬元)、 可代替物(如IKEA鯊魚100隻),或有價證券(如台積電所發行的普通股股票),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

★支付命令特色:時間快、程序簡單、費用低、有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效果

一般來說債權人「約1個月」就可拿到支付命令!因為聲請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所以不用開庭讓當事人言詞辯論,法院僅會做形式要件審查,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只要500元規費,但有起訴或聲請調解的效果。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例如主張「支付命令」的記載內容不實(像是借據上的簽名非本人簽名、或是債務其實已經還清了等等),那麼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被視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不會耽誤了這筆債權的時效。

但要注意:如果你的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不建議寄發存證信函,以及聲請支付命令,因為這樣反而會讓債務人知道我們已準備開始進行法律追討程序!這時會建議您透過訴訟解決,並記得在起訴前就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程序!另外,如果能預期債務人一定會提出異議或無法送達時,則建議直接起訴,以免浪費追索時間。

(二) 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當初對方跟你借錢時有簽定「本票」,這時你就可以拿這張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開立之本票,到期日屆至,但債務人未返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此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就是「本票裁定」。也就是當債權人拿著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過後就可以將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拍賣取償。

★本票裁定特色:時間快、程序簡單、可以公示送達、費用低、效力低

因為本票裁定聲請屬於非訟事件,所以不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也不需要開庭,法院僅會審查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不就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予以審酌,所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所需的時間不長,如果有辦法送達到發票人(債務人)的話,執票人約1個月就可拿到裁定,且債權金額未滿10萬元的裁判費僅需500元!

若本票裁定送到發票人戶籍地或住居地時,卻「查無此人」被退回時,法院就只好以「公告」的方式,讓收件人有機會向法院領取該文件,不論收件人是不是真的有看到公示送達的公告,或親自到法院領取文書,只要公告期間屆滿,就會產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而本票裁定就可以透過這樣名為「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本票裁定送給發票人,免去文件寄不到而不能處理的狀況。

拿到裁定之後,債務人通常會對這份裁定抗告,但是債務人的抗告鮮少影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因為法院只就本票為形式審查,只要本票的記載沒問題,債務人的抗告都會被駁回。

但要注意:本票裁定只能對發票人聲請,而無法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聲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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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拿到法院的「執行名義」後,要不要強制執行的決定權就在你手上了!

當債權人拿到法院核發下來的「執行名義」,也就是「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後,如果對方名下有財產,你就可以選擇強制執行!

(一) 萬一對方名下沒財產?這時「債權憑證」就派上用場!

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數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以選擇「換發債權憑證」,這時就會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1份證明文件,日後當債務人一有財產,債權人就可以拿著這個憑證向法院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換發債權憑證特色:免費、中斷債權時效、隨時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拿到這份債權憑證時,可以中斷債權的時效,讓時效重新起算,未來債務人有財產時,隨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請求清償。

但由於債權有時效的規定,所以並不是拿到就代表永久有效喔!債權人需要定期去跟法院換發新的1張才可以,這就是所謂的「換發債權憑證」,避免之後發生債務人說這筆債務已經過期了,所以不願意付錢的問題。

  • 以支票債權申請「支付命令」者,1年換1次。
  • 以本票債權申請「本票裁定」者,3年換1次。
  • 其他,5年換1次。(因為利息時效是5年,為了保障利息時效不消滅,所以需要5年1次)

四、如果你需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換發債權憑證的聲請範本......

以上是合法討債流程中可以運用的幾種手段、特色與注意事項,為了讓大家可以更輕鬆的完成聲請狀,並且不遺漏任何應該約定的重要事項,金貝殼律師特別製作了一個詳盡的「討債工具範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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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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