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什麼?如何聲請?律師:合法討錢就看2訣竅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5-01-07 更新
債權憑證是每位想要追討債款的人都會聽過的名詞。但在那之前,你真的知道什麼是債權嗎?債權憑證時效和換發又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也歡迎點選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瞭解更多債務催討的相關資訊喔!
一、債權定義與債權轉移看這裡!
「律師,請問債權是什麼?」
「何謂 債權」是民眾很常見的問題。基本上債權是指在法律上可以要求他人有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有權要求的為「債權人」,被要求的那方則為「債務人」。
要特別注意,每樣債權都有自己的「債權時效」。一旦超過債權時效,債權人就不能再跟債務人要求履行債權。但以金錢債權為例,如果債務人於超過債權時效後仍未還款給債權人,債權人就不能夠再以「超過債權時效」為由,跟債務人把給出去的錢錢要回來。
一般金錢債權時效為15年,但會因為借款原因與事實不同而有其他的債權時效。
「律師,如果對方要我履行的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我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對方已經以強制執行要求讀者返還實際上並不存在的欠款,此時讀者可以選擇走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會有這種情況發生,通常是因為在**本票裁定**的情形,法院對於本票裁定僅會為形式審查(確認本票與聲請狀上該寫的都有寫),而不會為實質審查(審查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債權)。因此如果讀者遇到的是實際上並不存在的本票債權強制執行,就必須要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律師,那我如果已經覺得追這個債務追到累了,可以將本票債權轉讓給其他人嗎?」
依照民法第294條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除了下列3種債權讓與條件外,債權人可以透過債權買賣將債權移轉給第3人:
-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 依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者
- 債權禁止扣押者
除此之外,根據民法第297條,「債權 轉讓」需要讓債務人知道,不管是由讓與人或是由受讓人通知,就算只是提供字據都算,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就不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另外有些讀者會搜尋「債權委託書範本」或「債權轉讓委託書」,要特別注意債權轉讓跟債權委託是2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前者是指債權轉讓給第3人,也就是轉讓後自己就不具備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權利。但後者是找別人(通常是資產管理公司或討債集團)去幫忙追討自己的債款,所以縱使跟別人簽了債權委託,自己仍然是債權人。
轉讓債權的行情很低,不太有人願意買「討不到錢」的債權。如果賣給討債集團,甚至有可能讓事情最終走上暴力等非法途徑,所以建議仍需三思後再做決定!
瞭解什麼是債權後,讀者們是否曾經有想過「如果債務人一直裝死不還錢該怎麼辦」?此時就是「債權與強制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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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憑證與時效大公開!
「律師,想請問強制執行債權憑證是什麼?」
在說明何謂債權憑證(不是債券憑證喔!)前,我們要先討論什麼是執行名義。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必 須要提出證明文件。此處的證明文件包含判決正本、公證書或本票裁定確定證明等,都是執行名義的1種。
「律師,這個意思是說只要我取得執行名義,國家就會馬上幫我把錢錢討回來嗎?」
假設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國家就可以透過法拍等強制執行程序將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初次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即便有國家公權力也沒辦法馬上讓債務人吐出錢錢。此時債權人就會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我們說的「債權憑證」。
法院債權憑證(或是一般人說的債權證明)就是辦理強制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日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債權人就可以用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針對同一事件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有讀者會花式搜尋「執行名義 債權憑證」或「債權憑證執行名義」,事實上債權憑證就是執行名義的1種。
「律師,那我該如何取得債權憑證呢?」
債權憑證核發方式就跟斯斯一樣有2種(小提醒,不是債權憑證申請喔!),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 當債務人確定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結案並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 如果債權人聲請執行同時陳明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給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執行法院可以逕行發給債權憑證給債權人,讓債權人日後還可以持債權憑證討債。
「律師,那可以查詢債權憑證嗎?」
現在網路上並沒有債權憑證查詢系統,所以讀者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後,取得的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記得都要收好喔!
依照司法院在3月發布的新 聞稿,為因應債權憑證核發數量愈來愈多的趨勢,最近有在嘗試建置電子債權憑證管理系統。或許將來等系統建置完成後,就可以做債權憑證查詢也說不定喔!
「律師,那取得後還需要換發債權憑證嗎?」
每張債權憑證的更換時間不一樣,會因為執行名義不同而有差異: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
-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
以其他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原則上要看原本執行名義的債權時效而定,不過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有個例外:原本的債權時效不滿5年,但如果說是屬於「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本票裁定(註)、2015年7月3日(含)以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不算,故不適用〕,這樣的話就會延長為5年。
例如,工程款時效是2年,如果是透過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就會延長為5年。
而借款債權的時效是15年,但利息的時效只有5年,所以通常會是每5年連同借款本金及利息,一起去換發,如果等在第15年才去換發,那會有10年的利息請求權超過時效。
(一)換發債權憑證費用
債權人提出債權憑證換發聲請無需另外付錢,只要準備好相關文件即可。
(二)債權憑證換發流程
債權人準備相關文件向核發原本那份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大約等待3-5天,債權憑證便會換發完成。
原本的債權憑證不會變,但是書記官會在債權憑證上蓋章,以示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