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律師告訴你強制執行程序與費用!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強制執行在欠錢不還的情況下,是很常被提到的一個詞。本篇文章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告訴你,到底強制執行是什麼?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是什麼?這篇一次跟你講清楚!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強制執行,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你應該聽過「查封、拍賣」這些字吧?就是在這裡用喔!A如果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賣掉,賣掉的錢再還給你。
除了欠債還錢,強制執行也能實現交付物品、修繕這種「行為義務」。
例如,B霸佔你的房子使用,如果你去告他拿到判決主文寫著:「B應該將xx路xx巷xx號的房子還給你」,這種「交付、移轉」的判決也可以 強制執行;又或是在「房屋租賃」中,判決寫「房東應該把房子的漏水、破損修好」,這些判決也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要怎麼做?
強制執行不是說想要做就能做,必須要經過兩個步驟:
(一)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不然打不完。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比較重要的像是: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
- 起訴後成立的「和解書、調解書」(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
- 去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會送法院核定)
- 「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
- 某些「公證書」(例如買賣或租用土地的公證契約)
(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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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我又不是偵探!」
沒關係,你可以請法官幫你調對方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他有哪些財產了。
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
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不要想說15年、5年很長,我真的就接過一些案子是超過期限的…
強制執行要錢嗎?費用是多少?
強制執行要收費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例如:
- A欠B 4千元,B要強制執行,B不用繳費
- A欠B 1千萬元,B要強制執行,B要繳納8萬元
- A辱罵B,法院判決A要登報道歉,B只要繳3000元
關於聲請強制執行的注意事項:
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
記得,強制執行程序才是真的能滿足你要求的法律程序,以後不要官司打贏了、調解書做完了在原地痴痴地等待對方還錢、履行義務,一定要自己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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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