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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錢糾紛被告詐欺!出席偵查庭要注意什麼?一次告訴你! - 金貝殼

黃柏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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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

面對檢察官心驚驚!偵查庭相關細節全解析,讓你確實保障自己的權利!

一般人對地檢署總是有種冷冰冰、不好親近的形象,如果收到傳票,更是會緊張得不知如何是好。本文將解析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若是面臨「出席偵查庭」的狀況,不論是其流程、注意事項、後續事宜和常見的相關問題都一次為你解答,讓你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

目錄

一、偵查庭是什麼?

如果你是某起刑事案件的被告、告訴人、證人或律師,就有可能會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傳票,要求你在指定時間到偵查庭出庭。那麼,偵查庭究竟是什麼?是否表示自己已經有罪,準備吃牢飯了呢?

(一)偵查庭的定義

在刑事案件處理中,有「偵查程序」及「審理程序」兩個階段。當受害者到警局或地檢署提告或告發時(下統稱提告),警局提告時:警方會在做完筆錄後,將案件交給地檢署;地檢署提告:分案後由承辦檢察官決定第一步如何偵辦。檢察官在接手案件後,如果發現可能存在犯罪事實,就會召開「偵查庭」,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內容,來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提出公訴。簡單來說,偵查庭就是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並蒐集相關細節證據的一個程序,最後可能會根據證據內容,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所以說,即使被告知要出庭偵查庭,也不需要太擔心,因為就現階段來說,不代表你已經被定罪,只要確實回答檢察官提出的問題即可。

(二)偵查庭的程序

那偵查庭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呢?以下是簡單的說明:

  1. 報到
    告訴人(或證人)、被告在開庭當日必須出席偵查庭,建議提前半小時到地方檢察署報到。到達地檢署後,持身分證、傳票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進入偵查庭庭室。

  2. 身分核對
    庭審開始後,檢察官會核對當事人(告訴人與被告)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以及出生年月日,如有需要更改未來文書送達的地址,可以在這個時候提出更改的要求。

  3. 罪名與權利說明
    檢察官完成身分核對後,會說明涉及的罪名與被告原因同時宣讀被告的權利。包含保持沈默、選任辯護人(即律師),以及請求調查對自身有利的證據的權利。

  4. 答辯環節
    檢察官會對告訴人與被告進行訊問,此時需要當事人清楚完整地依照問題回答問題,有條理、清晰地表達自己的陳述內容,也要留意書記官的筆錄是否正確。

(三)筆錄後還會有偵查庭的程序嗎?

答案是不一定

筆錄結束後,檢察官是否傳喚被告到庭偵訊,並不是由警察局來決定,而是交給檢察官判斷。在我們的司法系統中,檢察官擔任起訴及偵查程序的主導角色,將刑事案件引入司法程序的責任落在他們身上。這也就意味著,即使在警察局完成了筆錄,並不代表就不用再出席偵查庭。

筆錄完成後,檢察官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開設偵查庭來進一步審查案情。如果想要掌握筆錄完成後多久開偵查庭,可以直接打電話給警察局詢問案件的進度。

(四)偵查庭上會羈押被告嗎?需不需要認罪?

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被告確實也可能被當庭羈押。如果案件的性質較為嚴重,且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逃逸,或是躲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且被告有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等可能,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是關於是否應該在偵查庭上認罪,並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你有權力在偵查庭上提出你的辯護,並且堅持你的立場,但必須注意的是,你的說詞必須前後保持一致,避免自相矛盾。

如果你在偵查庭上的陳述,與之前的筆錄有所出入,可能會對你的案件造成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在涉及詐欺案件的偵查庭上。如果你是不經意地提供人頭帳戶,卻被檢察官認作犯罪同夥時,建議不要因為想要獲得輕判,而草率地認罪。因為一但你認罪,就可能真的被認定為詐欺案件的「共犯」或「幫助犯」。由於這之間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建議大家可以諮詢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文章結尾處也會有我們的諮詢電話,歡迎大家使用!

二、開完偵查庭的後續事宜

(一)狀況一:再偵查

偵查庭的目的是為了蒐集與案件有關的資訊,但只開一次偵查庭,未必能獲得所有檢察官想得到的證據,或是尚未釐清案件事實。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再次進行偵查,這種狀況稱之為「再偵查」。

「再偵查」是在初次的偵查庭結束後,由於各種原因,案件需要再次進行偵查的情況。這些原因可能包括以下狀況:

  1. 證據或證詞不足
  2. 重要的證人、被告或原告在偵查庭上未能出庭

(二)狀況二:不起訴或緩起訴

若在偵查庭的環節結束後,檢察官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行輕微時,就可能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

所謂「不起訴」,是指被告被認為並無犯罪或者犯罪行為不足以提起公訴;「緩起訴」則是指暫時停止對被告的起訴,這通常是在被告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的。

若檢察官不起訴被告,被告便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至於何時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則需要視檢察官審理案件的進度而定。在不起訴處分作出後,根據相關規定,書記官需要在接獲處分書後的五天內將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送達被告和告訴人。對於許多人來說,不起訴處分是一個相當滿意的審判結果,因為如果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表示他認為被告並無犯罪,或者無法確定被告犯罪,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會在被告的紀錄中留下前科。

(三)狀況三:起訴移送法院審理

當偵查庭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存在犯罪行為,就會起訴被告,並移交給法院進行審理。

此時,案件已從「偵查程序」階段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正常的法院審理程序,根據實際情況,檢察官也可能選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種方式通常用於案情簡單明瞭,犯罪事實清楚的情況,以縮短法院審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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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在偵查庭階段和解嗎?

因金錢糾紛被告詐欺!出席偵查庭要注意什麼?一次告訴你! 大家或許會想說透過和解的方式,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然而,在偵查庭的階段,雙方當事人是否還可以和解呢?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時候告訴人會選擇在起訴後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被告進行民事賠償。

在這樣可能被求償情況下,被告可以在偵查庭進行的過程中,向告訴人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在雙方順利簽署和解書後,若該案件情節輕微,或是屬於告訴乃論,檢察官很有可能會給予不起訴、緩刑或是減輕刑責的處分,當事人也可以在和解後進行撤告。

然而,在進行和解時,記得仔細檢查「民事和解書」以及「賠償金額」。由於對一般人來說,在交涉時會涉及很多複雜的法律狀況,以及較難懂的法律用語,有時甚至會在簽署和解書的過程中,無意識地承認了犯罪行為,從而導致不必要的困擾。建議當事人應該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並謹慎考慮每個行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和解

雖然在非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人無法自行撤吿,但仍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表現誠意和悔意,降低被告的刑責。

那如果涉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否就一定會留有前科?事實上,若涉及的是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如詐欺案等,檢察官可以依以下因素考量,並依職權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決定:

  1. 被告是否有前科
  2. 是否誠實承認犯罪行為
  3. 是否已返還非法所得
  4. 犯罪的動機、目的與手段
  5. 被告的個人品性與犯罪後的態度。

透過上述因素的綜合考量,檢察官會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適度對被告做出不起訴的處分,也能避免留下前科的紀錄。

四、偵查庭的相關常見問題

(一)偵查庭未到會有什麼後果?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無論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出席偵查庭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如期出庭,因為可能會不公正、不公平,將影響案件的進度。因此,若無法出席,應該及時辦理偵查庭請假的相關手續,以免影響案件進度。如果當事人無故不到庭,根據審級不同,將可能面臨拘提甚至通緝的後果。

(二)偵查庭可以有人陪同嗎?

大家以前有沒有聽過「偵查不公開原則」呢?由於偵查庭也是偵查程序的一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不論是告訴人還是被告,在偵查庭的階段都不能有其他陪同者,即便是家人也不例外,法律上僅允許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陪同。也就是說,若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來一同出庭偵查庭,實務上稱之為「律師陪偵」。

(三)偵查庭跟訊問室有什麼差別?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偵查庭」與「詢問室」兩個名詞,那這兩者間的區別何在呢?其實,主要的差異就在於提問者的身份不同,但流程基本上是相同的。

到地檢署報到後,有可能會被帶到「偵查庭」或「詢問室」進行詢問。

  • 在「偵查庭」裡,發問的人將是檢察官,他們主要負責調查案件、蒐證、決定是否要起訴被告。
  • 在「詢問室」中,發問的是檢察事務官。他們的工作性質與檢察官略有不同,主要處理一些行政和輔助性質的工作,如協助進行案件的初步調查、整理證據等工作。

簡單來說,無論是在「偵查庭」還是「詢問室」,其主要的工作都是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詢問,以釐清案情並為接下來的法律程序做準備,只是發問者的身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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