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寄存證信函?這樣做可以讓對方還錢嗎?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2-06-30 更新
常常聽到有人說存證信函,但存證信函是什麼?有什麼功用?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時候,寄存證信函就可以讓對方還錢嗎?還需要什麼其他證據?讓我們一次搞懂吧!
一、存證信函是什麼?
存證信函是郵局根據郵政規則[1],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把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在郵局備作證據,通常也會在附上掛號回執,這樣才知道什麼時候寄達對方那邊、由誰簽收。
二、存證信函的功用與債務不履行介紹!
存證信函最主要有兩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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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包括催告、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確認遵守時效等等,用來向債務人通知以及表達自己的立場,針對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行為下最後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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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存」曾經的「意思表示」,譬如終止租約、約定還款期限等等,這些最怕沒有證據,有存證信函的話可以作為有過意思表示的證明。在日後若有爭議或因對方債務不履行進入請求賠償訴訟程序時,可以藉由存證信函證明寄件人確實有把想要通知的事項及內容告知對方,同時也可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收件人何時收受,證明很明確的時間點。
讀懂了存證信函的功用,卻還不是很懂「債務不履行」的意思?那麼可得仔細查看下一段補充內容囉!
(一) 債務不履行是什麼?
民法債務不履行意思是指:債務人因契約規定,有必須要清償、交付某些物品,或履行某些責任的義務,但卻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或用指定的方式履行這項義務,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但我們都曉得,借錢的原因可能想來想去就那幾項,但還不出錢的狀況卻有N百種,甚至買賣契約不履行的理由也千奇百怪,考量到可能有非自願的情形,民法內規範的債務不履行法條,也有針對這些部分進行調整,也就是將債務不履行類型分成「給付不能、給付延遲、不完全給付」3種。
(二) 3大債務不履行類型統整(含定義+債務不履行法條)!
1.給付不能
契約標的物(若以買賣契約來說就是指「交易物品」)因故消失或毀損,以至於不能完成交付行為的狀況。
但因為「給付不能」導致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又會因為責任歸屬而不同有區分:
- 可把責任歸咎於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
- 責任歸屬非債務人:因過失不在債務人身上,所以債務人沒有給付賠償 金給債權人的義務,不過債權人可以對造成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5條)
譬如A向B購買一棟房子,結果交貨前因房屋燒毀或倒塌,導致B沒辦法履行契約把房子給A,如果是B造成的,那A可以向B索賠;但如果是C造成的,邏輯上C要賠償B,但A可以要求B把向C索賠的權利讓給自己。
2.給付延遲
債務人沒有在清償時效內交付標的物或清償債務時,就統一視為給付延遲。
因為不是每份契約都有名訂清償或交件日期,因此給付延遲正確起算的時間點可分3種:
- 有明訂期限:從期限屆滿尚未履行的那一刻起,債務人就必須要負起給付遲延的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
- 催告無明訂期限:若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但對方還是不履行,從催告那刻起,債務人就必須要負起給付遲延的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
- 催告時有明訂期限:從催告明訂期限屆滿那刻起,債務人就必須要負責。(民法第229條第3項)
因給付延遲而導致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如下:
- 可把責任歸咎於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害。另外,假設標的物在延遲過程中因故受到損害,即便不是債權人造成的,在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也還是要負起責任。(民法第231條)
- 責任歸屬非債務人:因過失不在債務人身上,所以債務人不用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
延續前述案例,A向B購買一棟房子,契約上有寫交屋日期,B超過日期未交屋,就屬延遲;若沒寫日期,A向B催告,催告時起就算延遲;如果催告時有額外提到交屋日期,那超過該日期未交屋就是延遲。
3.不完全給付
雖然債務人有如期給付或清償,但給出的標的物有瑕疵或金額有少,相當於「還得不完全」。
至於債權人在面對債務人不完全給付的狀況時,可以從2個面向評估並採取行動:
- 看狀況是否能夠補救:若是對方「可以也願意」透過後續補救的方式完成給付,例如交易電子產品後漏給充電器,趕緊補寄;或是還錢時少算了10萬,趕緊補匯款,那麼在債權人不追究的情況下一樣可以順利完成契約內容。
- 債權人權益是否受損:萬一債務人想補救,但債權人權益已受損,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法第227條)
舉例,當賣家寄送錯誤的大批食品貨物給買家時,如果及早發現,雙方也願意走退換貨或補件管道,那就沒問題;但萬一食品有保存期限,買家已經因為過期造成權益損害,那麼向賣家求償時,賣家就得負起賠償責任。
(三) 債權人可提告對方債務不履行時效有多久?
這要先從民法第227-1條講起:當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導致債權人的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看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因此若有請求需要的債權人,可得小心時效問題,避免因為一時疏忽導致求助無門喔!
看完了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讓我們接著回到存證信函的資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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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存證信函就可證明對方欠錢嗎?
通常什麼時候會用到存證信函呢?
在欠錢不還的案例中,最常遇到的狀況是一開始借錢沒有留下還款期限約定的證據,這時候就需要存證信函去催告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
當對方回應說「我們不是約定好要分幾期或是幾月幾號才要還款嗎?」這類型的回應也可以進一步當作借款的證據。
但是,如果對方沒有加以回應,單單只有存證信函還不夠證明對方有欠錢的事實。
四、還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證明對方有欠錢?
如果單純只有存證信函,完全沒有其他證據,那除非對方自己承認,不然很難證明借貸關係。
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我們可以先看當初雙方是否有留下任何書面證據,譬如借據、契約或本票等等,如果當中有約定的不清楚的地方也沒關係,可以再請律師評估是否有要用存證信函補強的地方。
如果沒有以上說的書面證據,也別氣餒,因為借貸契約沒有留下書面仍然有效!
只是此時就須要蒐集證據來證明:
- 譬如「對話紀錄」(例如Line、臉書訊息,有提及借款或還款的對話內容)
- 或是「匯款紀錄」
- 或是「其他證據」可以用來證明雙方口頭成立契約、或有借錢給對方的事實等等的,也都可以一併蒐集起來
想透過法律追討權益,債權人是需要負起債務不履行舉證責任的,有了證據,就可以利用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訴訟來合法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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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存證信函註解
[1]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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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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