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著借款外衣的刑事案件:恐嚇取財罪 - 金貝殼
雷皓明律師
2021-06-21 更新
人被逼急時,很可能慌不擇路,但在催討欠款,或是想逃避債務時,如果用了恐嚇言行,會不會涉犯恐嚇罪呢?金貝殼告訴你,債務催收的過程中,怎樣的行為可能涉犯恐嚇罪。
前言
俗話說狗急跳牆,當人被逼急的時候,很可能慌不擇路,說出平時不會說的話、使出平時不會用的手段。當別人欠款一直不還,或自己真的沒錢,別人卻一直不停催討的時候,可能會不由自主用類似恐嚇的方式,希望可以快點解決、或是暫緩眼前的問題。
但在催討欠款,或是想逃避債務時,如果用了恐嚇言行,會不會涉犯恐嚇罪呢?本篇金貝殼告訴你,債務催收的過程中,怎樣的行為可能涉犯恐嚇罪。
例一:討回欠款時
小倩欠阿豪100萬元,小倩一直拖欠不還,阿豪因為自己也急需用錢,忍不住發簡訊給小倩,要她快點還錢,否則自己將告上法庭,讓法院查封拍賣小倩的房子。
後來小豪接到警局的通知,說小倩告他恐嚇,小豪真的犯了恐嚇罪嗎?
例二:企圖逃避欠款時
小倩欠阿豪100萬元,雖然距離約定期限還有一段時間,小豪卻不停催討,而小倩當前實在沒有錢還,情急之下發簡訊給阿豪,表示如果阿豪再苦苦相逼,只好找哥哥認識的黑道來「處理」阿豪。
小倩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涉犯恐嚇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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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分2種: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
我國法律規定(註一),只要用口頭、文字的方式,通知他人自己將會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面加害於他,使得他人恐懼、害怕受到危害,就算恐嚇。
不管有沒有真的要做這些加害行為,也不管恐嚇他人的動機為何、恐嚇的目的有沒有達成,都會構成恐嚇罪。而依照法律規定(註二)恐嚇罪還可以依照不同目的分成兩種:
- 恐嚇取財罪:利用恐嚇的手段,使他人因害怕而交出有形的財產給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例如金錢、汽車等,就屬於恐嚇取財罪。
- 恐嚇得利罪:利用恐嚇的手段,使他人因害怕而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免除債務,就屬於恐嚇得利罪。
這樣看起來,可能會覺得前面提到的例子中,阿豪威脅小倩自己要告她,讓她的房子被拍賣,是恐嚇取財罪;而小倩威脅阿豪自己要找黑道處理他,則是恐嚇得利罪。可是真的是這樣嗎?以下分別說明。
例一:阿豪跟小倩說要提起告訴,小倩吿阿豪恐嚇,不會成立
先說這個例子的結論,就算證據非常清楚(留有簡訊),小倩告阿豪恐嚇也是不會成立的。
依照恐嚇罪的定義,阿豪如果說要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面上加害小倩令她害怕,就是恐嚇。我們可能會覺得「如果小倩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拍賣,不就是財產被加害嗎?」
其實不是的,因為阿豪通知小倩自己預計採取的是「正當合法的手段」!提起民事訴訟是每個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就算阿豪以這件事情通知小倩讓她感到害怕,也不會構成恐嚇罪。
但還是要說明,雖然債權人本就可以合法討債,但是如果阿豪不是以正當合法的事情通知小倩,還是有可能涉犯恐嚇罪的。看下一個例子,會更容易理解。
例二:小倩跟阿豪說要找黑道處理他,阿豪告小倩恐嚇,很可能會成立
在這個例子裡,若有明確的證據,阿豪吿小倩恐嚇,是很有可能成立的。
因為還沒到約定的期限,小倩不還錢的確也還沒有法律上的問題,不過小倩通知阿豪要找黑道「處理」他,雖然沒有明確說出如何處理,但正常人都可以合理推論,如果被黑道「處理」,很有可能就是會受到生命、身體上的加害;而且,找黑道處理阿豪,很顯然「並不是正當合法的手段」,所以阿豪因此害怕自己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進而告小倩恐嚇,是很有可能成立的。
而小倩在這個例子中,是想要靠恐嚇來讓阿豪不敢討債、使得自己「免除債務」,所以如果告成,很可能會被判得到無形財產利益的「恐嚇得利罪」。
恐嚇罪重點整理
- 恐嚇定義:通知他人將會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面上加害於他人,使其感到害怕,就是恐嚇
- 恐嚇取財罪:以恐嚇方式使自己或他人得到有形的財產利益,例如金錢、汽車
- 恐嚇得利罪:以恐嚇方式使自己或他人得到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免除債務
- 若以正當合法的事情通知他人,即使令他人害怕,也不會涉犯恐嚇罪
- 若以不正當合法的事情通知他人,使他人害怕,即使是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很可能涉犯恐嚇罪
在處理債務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經濟上的緊張,或是對欠款者的態度不滿,使得債權人容易陷入緊張或憤怒的情緒中。但即使如此,可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就使出恐嚇的手段,這樣很可能吃上恐嚇罪的官司,也對討債毫無幫助!
關於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或是其他任何債務處理的事務,如果還有任何法律上、處理上的問題,都歡迎使用金貝殼的線上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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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註一:刑法第305條。
註二: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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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 個人會員代表
法律諮詢人數超過2,000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榮譽導師
商業周刊、工商時報專訪
關鍵評論網、東森新聞雲、法律百科專欄作家
法普類暢銷書《一不小心就被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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